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4年09月23日00时59分许,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在木垒县X192线木乌雀线5公里+300米路段处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新B****D 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221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 B****D 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2024年09月27日22时23分许,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在民族团结小区门前两车发生刮擦,我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新 B****7 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现场检测值为:174mg/100mL,经司法鉴定结论证实,新B****7 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