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要求,做好我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委制定了《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引(试行)》
自冶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3月9日
附件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企业)针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以及居民、农业用电等保障性电量(以下简称保障性电量)购电工作。
一、代理购电关系的建立
(一)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或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未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代理购电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电网企业。
(四)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转为电网企业代理的,交易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用户变更信息告知电网企业。
(五)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前,应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代理购电用户暂不需在交易平台进行注册。
二、代理购电电量测算及采购
(六)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规模、保障性电量和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
(七)电网企业应按月分别测算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及负荷曲线,单独测算保障性电量规模。
(八)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下同)电量,按价格由低到高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等保障性电量。如存在电量缺口,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予以保障。如存在电量盈余且剩余电量仍需保量保价的,可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来源,剩余代理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
(九)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照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价格结算,未开展上下调预挂牌交易时,按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十)交易机构应合理组织,确保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及时完成交易,成交最晚时限为月底前10个工作日。
三、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
(十一)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主要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市场偏差费用、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十二)代理购电用户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按照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十三)代理购电用户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的,加价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无法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按1.5倍执行。高耗能用户认定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过户的,电网企业应及时将过户变更信息告知交易机构。过户后的新户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执行代理用户终端价格。
(十六)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十七)电网企业应提前公布次月代理购电用户终端价格,并按代理用户次月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四、代理购电价格及损益分摊
(十八)代理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根据月度、分时段用电量以及市场化采购电量预测数据,结合市场交易情况按月测算。
(十九)电网企业应根据代理购电实际结算的购电价格和电量,计算实际购电价格与向用户传导的测算购电价格偏差损益,逐月向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享)。
(二十)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保持价格稳定。执行代理购电价格机制后,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政策宣传与信息披露
(二十一)电网企业应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开展政策宣传,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二十二)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每月最后3日前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向社会发布:代理用户分月总电量预测、相关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偏差、采购电量电价结构及水平、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相关情况、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电量和电价执行情况等信息。
(二十三)电网企业应按规范代理购电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每月最后3日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次月代理购电终端价格等信息;季度结束15日内报告上季度代理购电完成及变化情况。
(二十四)电网企业应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