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索引号 MLX01/2024-000160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木垒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0-12
文号 木政办规〔2021〕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木垒县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MLX01/2024-000160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木垒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10-12
文号 木政办规〔2021〕3号
是否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木垒县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木垒县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木政办规〔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木垒县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木垒县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有关精神,为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木垒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特制定木垒县社会信用联合惩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用惩戒对象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及其他行业,领域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相应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人。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记录是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发生的所有记录。本办法生效前产生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本行业的有关惩戒制度执行。

第四条 失信具体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四)食品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污染的;

(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伙同业主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不严格执行定额预算价格,随意提高工程标的价的;不严格履行监理规范,超范围监理工程,超规定监理项目的;不按国家规定上报竣工决算,随意增加工程量,造成投资严重超概算的,承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不按规定准备项目竣工验收所需资料的,由于工作失误产生恶劣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等行为;

(八)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发票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行为;

(九)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涉及贿赂、偷税漏税、恶意逃避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无正当理由拖欠暖气费、物业费等服务费、恶意欠薪、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虚开发票、恶意不覆行合约、计量作弊、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违反招标程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的;

(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 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联合惩戒。

(一)企业存在失信行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资质认定等方面从严审核,视情节在木垒县享受相关政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方面限制。

(二)公职人员存在失信行为,视情节在职称评定、提拔任用、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奖励等方面予以限制。

(三)其他自然人存在失信行为,视情节在优抚政策、银行贷款、工商注册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六条 失信行为认定程序:

(一)收集信息:各部门对本行业存在的失信行为要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相关依据;

(二)行为认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确定失信行为,报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失信信息;

(三)全面告知:在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前书面告知相对人,并听取申辩意见。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后书面告知相对人;

(四)允许异议:相对人有权对信用记录提出异议,确有错误的,将及时更正;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失信信息通过木垒县政府网站、“木垒零距离”等平台进行公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八条 惩戒期满后,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的,其失信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通过“信用中国”、木垒县政府网站、“木垒零距离”等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相关领域失信事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要求,纳入管理,并及时将失信行为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上报,录入“信用中国”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