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木垒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木垒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部门协同联动、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后续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精神,根据《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办、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函〔2021〕149号),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结合木垒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在现有资产管理制度框架内,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法规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要尽量下沉。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统筹,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根据不同类别资产属性,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登记确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从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区内扶贫协作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类型包括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一)公益性扶贫资产:类别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通信电力、活动场所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资产。
(二)经营性扶贫资产:类别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设备、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电站等经营性基础设施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壮大村集体经济及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通过财政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七条 交通、水利、教育和卫生等其他领域扶贫项目资产,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产权归属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县、乡、村三级要按照产权归属分级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上级台账应附产权在下级扶贫资产清单,要按照资金属性、追循资金流向,逐笔清查资金最终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未登记入账或已登记但核算不准的,要及时登记入账或重新核算调整账目;对长期出借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及时清理收回或补办手续;对侵占资产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缴退赔。在建扶贫项目,待项目验收后及时开展资产登记、移交等工作,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内容应当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资产规模(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管护责任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第十一条 资产登记信息应当在县、乡、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开展资产信息核查比对等工作,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资金构成和实施方式,按照实事求是、合法合规、优先受益、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界定。
(一)到户类资产确权登记。到户类扶贫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农户所有,由村、乡清查登记,由农户自行管理。对属于不动产的,要依法及时办理确权登记。
(二)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登记。单独到村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资产所在地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
(三)经营性资产确权登记。经营性资产要根据资金来源、受益群众、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尽量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四)跨乡、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资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产权不明晰的扶贫项目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扶贫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原则上归属资产所在地村集体。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按照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资产登记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扶贫项目资产要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发放不动产登记证、资产登记证。对无法登记办证的,应当以印发文件形式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收益权人和管护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资产产权确权后30日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后,发生迁移、损毁、变卖等情形,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可盘点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章 核定价值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准确核定扶贫项目资产原值和净值,并将资产受益分配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项目,按照财务竣工决算价核定资产价值。对尚未完成财务竣工决算的,可暂按扶贫项目实际列支金额核定资产价值,完成财务竣工决算后更新资产原值。对不需要财务竣工决算的扶贫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列支金额核定资产原值。
第十八条 对入股市场经营主体,且经营主体已承诺到期后足额返还入股资金的经营性资产,在协议期内按照资产原值核定资产价值。协议期满后,通过资产评估核算资产净值。对资产价值核算有异议的,应委托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资产价值评估,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审定后,以最终评估值核定资产价值,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四章管护运营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户类扶贫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解决;公益性扶贫资产中产权归属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的,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入及县财政合理分担解决;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条 对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原则上采取公开协商或公开招标等形式确定运营主体,也可结合实际,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运营、合作经营、委托市场经营主体等多种方式运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测运营管护情况。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 支持各乡(镇)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制度和办法,管理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根据扶贫项目资产性质进行分类管护。
(一)对村组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由村“两委”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条件允许的,可通过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二)对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由村“两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具体管护责任人,管护责任与收益挂钩。
(三)对光伏发电设施及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以及农村饮水工程等,如村“两委”不具备管护条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管。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应当按照绩效目标明确、经营程序规范、坚持民主决策、落实审批备案、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发挥效益的原则运营,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资产抵押和合法担保人等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经营主体依法享有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自主权,承担全部经营风险,严格按照约定兑现村集体和村民收益,并优先保障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收益。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应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收益时,经营主体应自筹资金购买村民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
第二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由资产所有权人委托管护责任人、收益权人经营的,经营方案须报资产所有权人同意。
第六章 利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每年3月底前,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负责对上年度经营扶贫项目资产取得的收益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 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受益,要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发挥好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的帮扶作用,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优先用于扶持脱贫不稳定、和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村级集体经济滚动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发展公共事业、公共福利、帮困救济资金、计提一定比例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等方面,不得用于与之无关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九条 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应及时纳入帮扶范围,经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帮扶政策后仍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的,可使用资产收益即时帮扶解困,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第三十条 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所有权人集体决策,村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收益结果要予以公告公示,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对运营情况良好、正常发挥效益的扶贫项目资产不予处置。确因自然损耗、正常报废、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不能发挥预期效益,需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措施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规范处置。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资产所有权人可以按照国有资产及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后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置,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随意处置。不得以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五条 对扶贫项目资产拍卖、转让的,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
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属村集体所有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应重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采取信息化方式监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全面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监管台账。
第三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战、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发展改革、教育、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健、文游、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政策支持,统筹协调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组织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指导扶贫项目资产的登记、确权、建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绩效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好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县级审计部门对乡镇领导干部、乡镇对村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的从严惩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扶贫项目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