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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木垒】木垒县人民法院:定金与订金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10-08 12:54:48 来源:木垒好地方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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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他们虽然一字之差,但二者法律含义却截然不同。

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者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的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交付定金不予退还;如果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人需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最高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2.定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为法定形式,口头约定无效);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交付为实际成立条件;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

二、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均可以主张全额返还。(这里的全额返还,并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失赔偿。)

三、适用定金与订金注意要点

(一)适用定金

采用书面的形式,即应该有书面形式的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

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可与损害赔偿并用。适用定金罚则后,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双方当事人不愿解除合同关系,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

(二)适用订金

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为了交易安全,交付该款项的一方也应该要求收受款项的一方出具收款证明,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额合同中应避免口头形式约定订金。

数额不宜过大,交付订金方的责任事实上重于收受订金方。实际交付不宜过早,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际交付期限,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一方交付订金不宜先于合同签订前。(通讯员:奥木尔坚

责任编辑:番斯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