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关于印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作方案>》(公治安明发〔2023〕341号)安排部署,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工作。
一、受理范围和条件
(一)受理范围。目前已开通居民身份证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跨省通办”业务的省(区、市)。
(二)受理地点。现居住地就近的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三)受理条件。根据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签发后三日内制作、发放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工作流程
(一)办证申请。公民跨省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证件制作完成前,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核验受理。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验申请材料,核对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中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用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完成受理程序,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信息流转。受理地公安机关完成异地受理后,通过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四)制作发放。受理地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跨省通办”业务协同服务平台流转的居民身份证签发信息,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临时身份证的制作发放。户籍地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不予审核签发的,不得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