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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11 17:22:00 来源:木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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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行政处罚类

(一)执法事项:卫生行政处罚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承办机构:木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木垒县卫生监督所)

(五)审批机构:木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办理流程:见木垒县卫健委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办理时限

1、自受理之日7日内立案,2个月内调查终结,3个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县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3、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八)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九)救济渠道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下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履行。

3、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十一)责任追究

1、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及电话

1、地点:木垒县人民北路卫健委办公楼

2、电话:0994-4822425

二、执法事项:行政强制类

(一)执法事项:卫生行政强制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强制范围

1、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2、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承办机构:木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木垒县卫生监督所)

(五)审批机构:木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办理流程:见木垒县卫健委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办理规定:须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

(八)办理时限: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

(九)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十)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责任追究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4、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二)办公地点及电话

1、地点:木垒县人民北路卫健委办公楼

2、电话:0994-4822425

三、执法事项:行政检查类

(一)执法事项:卫生行政检查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检查范围

根据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办机构:木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木垒县卫生监督所)

(五)办理流程

1、检查准备

(1)数据库查询,确定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拟检查单位;

(2)制定检查方案;

(3)通知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

(4)准备检查执法文书。

2、实施检查

(1)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二人以上);

(2)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和取证;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文书;

(4)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

(5)检查人员复核文书、作出检查说明、签名;

(6)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复核文书、签署意见、签名。

3、结果处理

撰写检查报告,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嫌疑。

(1)无违法嫌疑。检查文书整理后归档。

(2)有违法嫌疑,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依法责令改正;情节较轻,执行简易程序,依法当场处罚;情节较重,执行一般程序,依法立案处理。

执行一般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流程进行处理。

(六)监督方式:稽查跟踪稽查。

(七)责任追究

1、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的,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办公地点及电话

1、地点:木垒县人民北路卫健委办公楼

2、电话:0994-482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