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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违法使用林地和草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0 18:32:30 来源:木垒零距离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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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林地、草地行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违法使用林地、草地行为

(一)严禁非法占用: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将林地、草地转为建设用地、养殖用地、种植用地等;或实施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东占西、临时占用逾期不归还等行为。

(二)严禁毁林毁草开垦:擅自开垦林地、草原种植粮食、经济作物;或在林草地内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地面等。

(三)严禁破坏林木与植被:盗伐、滥伐、擅自砍伐林木;在幼林地、生态公益林内放牧、砍柴、毁苗;在草原上采挖植物、破坏植被。

(四)严禁违规放牧:在禁牧区、休牧期违规放牧、偷牧、夜牧;在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擅自移动、损毁禁牧标志。

(五)严禁污染与二次破坏:向林草地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堆放固体废物;对已查处的林草违法图斑实施二次开垦、破坏。

(六)严禁非法转包: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包草原。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非法占用林地: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草原: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12倍罚款。

(二)刑事责任

林地: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或其他林地10亩以上,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草原:非法占用草原20亩以上,造成草地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疆地区具体处罚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途1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下,属较轻违法行为,处恢复费用1倍以下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面积15—20亩,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或4万—5万元罚款。

(四)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需按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补植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强化执法监管

(一)自查整改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的单位和个人,须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生态,并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协同执法

木垒县林草局将联合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及各乡镇,构建部门协同、属地联动的执法体系,长效化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聚焦整治违法占用林草湿资源行为,特别是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等情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销号一起。

(三)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使用林地、草地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线索,将依法核查、严肃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0994-8229626

电子邮箱:1599780353@qq.com

来信来访地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努尔古丽东路838号,邮编831900。

四、附则

1.本通告由木垒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木垒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