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号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1月30日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的决定
(2026年1月30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2016年1月23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