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木垒天晟鸿业矿业有限公司木垒县三个泉建筑用砂矿
年产15万m³砂石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天晟鸿业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木垒天晟鸿业矿业有限公司木垒县三个泉建筑用砂矿年产15万m³砂石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木垒县大石头乡政府东北方向(40°方位)直线距离约135km处,中心地理坐标:东经91°27′26″,北纬44°48′34″。用地面积169800㎡,均为临时占地。项目建设1条砂石加工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开采15万m³建筑用砂石料。设计开采工艺为露天开采,采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开拓方式,开采标高:798.50m-806.50m,开采深度为自地表以下3米,矿山服务年限3.28年。主要建设内容:露天采场、工业广场(布置采砂、砂石加工生产线)、办公生活区、废石堆放场、运输道路及排土场等。项目总投资2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8万元。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字〔2024〕4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进行施工布置,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运营期开采过程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采空区及时回填、覆土复垦或绿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开采后期及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采区封场,及时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对露天采场、堆场等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裸露地面,积极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予以恢复重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对车辆行驶的路面洒水抑尘,注意施工设备的维护,运输车辆苫盖、减速慢行、定期保养;运营期筛分工序采用湿式筛分,砂石料皮带输送过程设置密闭传输廊道,上料、破碎、筛分环节分别设置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废气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要求。项目对采掘场地采用移动式雾炮机降尘、规定开采方式、大风天气不得生产、分区分片开采,对进厂道路进行砾石复压硬化,矿区配备洒水车,采用洒水措施对道路进行充分预湿,运输车辆出厂沿规定的道路行驶,采取苫盖篷布的措施;采用雾炮机设施对堆料场洒水抑尘,保持湿润;堆料场采用防尘布遮盖及洒水措施,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后用于矿区洒水降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措施,合理设置车辆进出通道,运输车辆限速行驶。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剥离表土暂存于排土场内,闭坑时剥离表土用于矿区的生态恢复;沉淀池底泥、表土及废石堆放于废石堆场,全部用于封场期生态恢复时回填;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拉运至木垒县城生活垃圾收集箱,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本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54t/a。指标从木垒县2021年淘汰关停8家砖厂削减量中调剂解决(见附件)。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054 | 木垒县2021年淘汰关停8家砖厂 | 淘汰 关停 | 8.707 | 1.4239 | 1.36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