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2024年5月28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单位/个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木自然资罚矿字 〔2023〕 5号 | 魏怀南无证开采案 | 魏怀南 | 2024年4月12日在木垒县大石头乡直属鸣沙山至胡杨林段国道331北侧非法开采砂石料矿产资源3751.19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4号) |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采出砂石料的违法所得3751.19立方米×22元/立方米=8252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82520元×20%=16504元。两项合计99024元。 | 自主履行 | 木垒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