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实施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案例一
2025年3月16日23时许木垒县公安局大南沟乌孜别克族乡派出所向我大队转警称:在木垒县泰盛风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有人疑似酒驾,请求出警,我大队接到警情后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了解,侯**驾驶一辆号为豫G****0号白色奇瑞牌小型汽车沿木垒县海泰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泰盛风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门口与群众发生争执后将车辆行驶至泰盛风能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内部停车场,驾驶员侯**离开现场,经调查民警于2025年3月17日0时58分将侯**在厂区宿舍查获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后将其带至木垒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2025年03月18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2025]法毒鉴字第QTJ0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标注姓名为侯**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二
2025年01月03日11时30分许,阿**驾驶一辆新BD****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木垒县胡杨北路0公里600米处,被我大队执勤人现场查获,我大队民警现场对阿**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122mg/100mL,后将其带至木垒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25年01月07日,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2025]法毒鉴字第QTJ0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标注姓名为阿**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木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