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垒县实际,制定了《木垒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审议稿)》。现需征求全社会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8月28日前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联系人:张秀梅,电话:0994-483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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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请寄:木垒县园艺东路191号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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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