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为全县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二、禁火期
(一)森林防火期(禁火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草原防火期(禁火期)为春季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每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
三、禁火区域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生态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四、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随意倾倒炉灶灰烬、野炊、放火烧荒、烧火取暖、烧炭、焚烧垃圾、动物粪便、农作物秸秆、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二)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四)禁火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六)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责任主体:木垒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994-8229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