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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 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2-03-31 19:06:51 来源: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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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LX01/2022-000032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木垒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31
文号 木政规〔2022〕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 禁火令
索引号 MLX01/2022-000032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木垒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3-31
文号 木政规〔2022〕2号
是否有效
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 禁火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生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木垒分局:

春季来临,风干物燥,正值火灾多发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为全县各族人民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期

(一)森林防火期(禁火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草原防火期(禁火期)为春季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每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生态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及丢烟头火种、随意倾倒炉灶灰烬、野炊、放火烧荒、烧火取暖、烧炭、焚烧垃圾、动物粪便、农作物秸秆、树枝和其他可燃易燃物;

(二)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使用明火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森林及距林缘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

(四)禁火期内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五)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接电线;

(六)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责任落实

(一)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责任,加强对禁火区域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一切火灾隐患。

(二)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关于启用“互联网+森林草原防火督查”系统和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扫码登记。

(三)除林草执法人员外,进山卡点严格执行“四不放行”制度(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痴呆傻人员不放行)。

五、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有老人、儿童、痴呆傻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向木垒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木垒分局或消防救援部门报告。

自治区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木垒分局森林草原防火值班

电话:0994-4853631;

木垒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94-4821263;

木垒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4-4828589;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七、有效期

该禁火令有效期五年,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止。

附件:关于重点防火期封山禁游的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关于重点防火期封山禁游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实施森林草原重点防火期封山禁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山禁游期限: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封山禁游范围:木垒县除水磨沟、马圈湾旅游景区外全部区域的林区和草原。

三、封山禁游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进入林区和草原内郊游、踏青、游玩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和草原;

(三)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四)烧荒、烧秸秆、烧地边、焚烧垃圾;

(五)野炊、生火烧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爆破作业;

(七)其它用火行为。

违反以上条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四、森林草原防火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五、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在进入林区和草原路口通道设立防火检查站,除林业和草原执法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林区。

六、在封山禁游区内,违规用火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封山禁游管护人员、检查站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脱离岗位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火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天东林管局木垒分局报告,对知情不报或迟报的依法追究责任,对组织扑救不力造成较大影响的及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天山东部分局木垒(林区森林)派出所等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故意纵火、野外违法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给予曝光。

十、各乡镇、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