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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机场安置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7 11:36:27 来源:木垒县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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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木县征补告〔2025〕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木垒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风险评估结果,拟订了《木垒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木垒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公告时间和方式

本方案公告公示期为31日(不少于30日),自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28日。本公告在木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补偿登记方式和时限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后持不动产权利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1天内,到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木垒县人民北路1408号;联系人:杨勇;电话:15026186399)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四、异议反馈

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本方案如有异议的,请在2025年7月28日之前(公告截止日期),采用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形式送达至木垒县自然资源局(地址:木垒县人民北路1408号;联系人:杨勇;电话:15026186399)。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组织听证

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木垒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木垒县通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

附件: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现将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位于新户镇三畦村范围内,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1.4330公顷,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交通类建设项目,助力新疆构建对外开放大通道,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新户镇三畦村集体所有土地41.4330公顷(621.495亩)。其中,农用地41.4330公顷(621.495亩),含水浇地1.7080公顷(25.62亩),旱地25.1382公顷(377.073亩),乔木林地0.0589公顷(0.8835亩),其它林地0.0481公顷(0.7215亩),其它草地14.2657公顷(213.9855亩),农村道路0.2141公顷(3.211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5.329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41.4457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