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07年6月首次公布实施,2016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1年9月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第一次修正,2025年4月14日公布,自2025年5月15日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以下简称木垒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根据木垒县辖区人口分布和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设置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许可准入限制、零售点距离等合理布局条件,统筹规划,按照一点一证设置零售点,实行网格管理。
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是指辖区网格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总数。
许可准入限制是指特定区域和特定群体限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零售点距离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相邻零售点等参照物在符合交通安全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步行可通行路径进行测量所得的最短距离。
许可准入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第六条 网格内既有零售点大于网格指导数,为饱和区,设置零售点原则为“退二进一”;网格内既有零售点等于网格指导数的为均衡区,设置零售点原则为“退一进一”;网格内既有零售点小于网格指导数的为发展区,设置零售点按照本规划依法办理。
第七条 网格按照位置相邻、属性相同原则,以街道、小区功能、市场特点划分为行政村(村组)、乡镇级行政中心、商住区、居民小区、集贸区、商业区、商业街、特殊区域、其他类型等九种属性的网格类型。
第八条 行政村(村组)、乡镇级行政中心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行政村(村组)网格按照常住人口每8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8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80户但不满16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160户以上的,每增加8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二)乡镇级行政中心网格按照所在行政村户籍数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
第九条 商住区、居民小区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商住区网格按照每7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7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70户但不满14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140户以上的,每增加7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二)居民小区网格按照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100户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100户但不满200户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三)城区网格商住区、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新建商住区、居民小区按照满额入住户数*60%设置网格零售点指导数,实施满3年后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网格零售点指导数。
第十条 集贸区设置标准。按照固定门店数设置零售点指导数,固定门店每6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60店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60店但不满120店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120店以上的,每增加60店增设1个零售点。100店以上300店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集贸区网格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商业区、商业街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商业区(包含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商业元素,满足消费多样化的商业综合体)。商业区按照固定门店数每2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店的设置1个,满20店但不满40店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40店以上的,每增加2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
(三)商业街(经营餐饮、百货商品等门店,具有一定文化特色相对独立的商业区域)。商业街网格按照固定门店数每20店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店的设置1个,满20店但不满40店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40店以上的,每增加20个门店增设1个零售点。
(三)商业区、商业街设置零售点,一侧100米范围内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看守所、部队内部或者封闭式管理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
(二)厂区、矿区、物流园相对独立的场所按照人口设置零售点指导数,按区域内每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人的设置1个零售点,满200人但不满400人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个零售点,4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三)汽车站等候厅按日均客流量每2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200人设置1个,2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增设1个,最多不超过3个;
(四)旅游景点问询处(游客集散中心)、公路沿线服务区、加油站、加气站设置便利店的零售点设置10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
(五)政务商务综合区零售点设置标准。按照楼栋数量设置零售点,每栋楼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三条 其他类型零售点设置标准。无法纳入第七条中前八种网格属性的区域零售点设置由木垒县烟草专卖局结合经济发展情况、区域特点设定零售点指导数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零售点设置标准。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距离不小于300米。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临时建筑、集装箱屋、危房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等;
(二)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公寓、仓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未对消费者全开放或出入需要经过居住场所方能到达的场所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物业管理规定将住所及其配套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的便利店除外);
(四)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五)居民小区除底层全开放式经营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六)经营场所位于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100米、经营场所位于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园”是指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及学生出入学校、幼儿园的过渡空间,一般以学校、幼儿园与外界相通的大门为准。长期封闭的出入口不在其内。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信息网络等途径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八)经营场所在地上二层及以上的;
(九)经营场所未形成实际商品展卖条件(如无商品摆卖、无货架、毛坯房、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符)的经营场所;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划相关规定的,网格零售点指导数上限放宽20%,5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经营地址所在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确认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人属于下列特殊群体且不违反本规划相关规定的,网格零售点指导数上限放宽20%,50米距离内不超过3个零售点。
(一)持有三级以上残疾人证(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属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以上特殊群体享受优抚条件,遵守本规划零售点数量、距离限制规定,不分别计算。享受优抚条件的零售点不作为其他新办申请零售点指导数、距离测量的参照物。
第十八条 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划分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等情况,每年对网格属性、网格零售点指导数至少进行一次动态调整。调整后的网格属性、网格零售点指导数通过办公场所“公示栏”或当地政府网等途径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数字中“以上”、“不超过”、“范围内”、“不小于”、“满”含本数;运算结果小于1的按照1计算;运算结果大于1的取整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有效期为2025年5月—2030年5月。2021年10月27日发布实施的《木垒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由木垒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