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领域 | 行政检查事项 | 依据 | 标准 |
| 1 | 物业管理 | 开展对违反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的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2 | 开展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的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3 |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的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房地产开发 | (一)项目建设管理 1. 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 项目是否按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是否擅自变更规划、违规施工3. 施工现场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1. 证件标准:四证齐全,证书在有效期内,项目名称、地块、建设规模、建设单位信息与现场一致,无伪造、涂改、过期情形2. 规划施工标准:建筑位置、层高、容积率、绿地、配套设施等与规划许可图纸一致;未私自加层、改变外立面、调整配套;变更规划已履行规划变更审批手续3. 施工现场标准:围挡、扬尘治理、裸土覆盖、施工道路硬化等文明施工措施到位;安全防护脚手架、临边防护、安全帽、安全警示、特种设备检测、临时用电符合安全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员配备齐全 |
| 5 |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 1. 销售现场楼盘销控表、房源、房价、优惠政策等信息公示情况2.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3.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网签备案、合同条款合规情况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1. 公示标准:销售大厅醒目位置完整公示全部可售房源、每套备案价格、折扣优惠、不利因素、五证信息,销控表实时更新,无隐瞒房源2. 销售行为标准:宣传内容与规划、合同一致,无夸大配套、虚假学区承诺;房源达到预售条件全部对外销售,无囤积房源;不强制绑定车位、储藏室、装修;不存在恶意抬高售价3. 合同网签标准:全部购房户签订规范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按规定时限完成网签备案;无免除开发商法定责任、加重购房者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 |
| 6 | (三)预售资金监管 1.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足额存入指定监管账户,有无挪用、截留资金行为2. 预售资金拨付流程、审批手续是否规范完整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 各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监管管理规定》 | 1. 资金存入标准:收取的全部购房首付款、按揭款、定金全额转入住建部门指定监管专户,未转入企业一般结算账户,无体外收款、私收房款截留资金2. 拨付使用标准:按工程施工节点申请拨付资金;提交工程量证明、监理意见、付款凭证等完整材料;拨付资金仅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无挪作其他项目、偿还债务等情形;台账清晰,每笔进出账凭证留存完整 | |
| 7 | (四)售后及交房管理 1. 交房时是否同步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2. 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逾期交房处置是否合规3. 业主投诉、信访处置机制及问题化解落实情况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信访工作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 1. 交房资料标准:每套房屋交付时统一交付两书,文书内容完整、加盖企业公章,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2. 交房履约标准:严格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确需逾期交房提前书面告知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协商补偿方案,无推诿拒赔情形3. 投诉处置标准:设立专门客户投诉接待渠道,公示投诉电话、处理时限;建立投诉登记、受理、回访台账;群众诉求限时响应、上门核查、闭环化解,无长期积压未处置信访矛盾 | |
| 8 | 燃气检测 | 安全装置维护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 9 | 设施运行状况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
| 10 | 制度建立与落实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11 | 人员资质与培训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12 | 文件资料管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13 | 应急预案制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 |
| 14 | 应急演练开展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 |
| 15 | 应急物资储备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 |
| 16 | 安全生产检查 | 企业资质有效性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
| 17 | 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 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18 | 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排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
| 19 | 工程施工质量管控情况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
| 20 | 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合规性核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 21 |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
| 22 | 市政公用企业安全生产 |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4. 安全投入、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情况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5、21、23、24、41 条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38 条3.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 2.1.1、2.1.2 条 | 1. 责任制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发,100% 覆盖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所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考核标准;每季度开展 1 次责任制考核,有考核记录、奖惩凭证,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考核覆盖率 100%;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 1 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有会议纪要、签到表,履职记录完整可追溯2.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必须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2%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最低不少于 2 人;100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安全员,不得兼职;安全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证书在有效期内3. 制度体系 100% 覆盖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应急管理、作业管理、设备管理等全环节,操作规程 100% 覆盖所有设备、岗位、作业环节;现场抽查岗位人员,100% 熟知本岗位制度与操作规程,无违规作业记录4. 安全生产投入按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 1% 的比例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安全防护、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台账齐全;完成全厂区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绘制风险四色分布图,管控措施 100% 落实到岗到人;建立隐患排查台账,一般隐患整改完成率 100%,整改时限不超过 30 天;★重大隐患 24 小时内上报住建、应急部门,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五落实”,整改完成率 100%,未整改完成前一律停产停业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分类归档,100% 涵盖责任制、制度、培训、检查、应急、事故等全流程资料,可追溯 |
| 23 | 1. 有限空间辨识、台账建立与警示标识设置情况2.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执行情况3.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原则落实情况4. 作业现场监护与安全管控情况5. 人员培训、防护与应急器材配备情况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3 条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38 条3.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第 2.2.17-2.2.25 条(强制性条文)4. 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 (试行)》 | 1. 有限空间辨识台账 100% 覆盖生化池、沉淀池、污泥池、井下、密闭泵房等所有密闭 / 半密闭空间,明确空间名称、位置、风险因素、管控责任人,每半年更新 1 次;作业现场 100% 设置符合 GB 2894 的有限空间警示标识、风险告知牌,无缺失、破损2. ★有限空间作业 100% 执行 “先审批、后作业”,作业票审批流程完整,包含风险辨识、安全措施、作业人员 / 监护人 / 审批人签字,无先作业后补票、无票作业、超范围作业3. ★作业前必须强制通风不少于 30 分钟,检测氧含量 19.5%-23.5%、有毒有害 / 易燃易爆气体浓度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限值,检测数据如实记录在作业票上,不合格严禁作业;作业过程中持续通风、每 30 分钟复测 1 次,数据超标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4. 作业现场必须配备 2 名及以上专职监护人员,全程在岗无脱岗,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明确固定联络方式;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点人员、工具,确认无误后方可封闭作业空间5. 作业人员、监护人员 100% 经有限空间专项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年复训不少于 1 次,培训记录齐全;作业人员 100% 正确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双钩安全绳,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现场配备救生索、三脚架、急救器材等应急装备,定期校验,完好率 100% | |
| 24 | 1.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与落实情况,含供水、排水防涝专项安全责任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4. 安全投入、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情况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4、5、21、23、24、41 条2. 《城镇供水条例》第 5 条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 5、38 条4.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第 2.0.1、2.0.2 条 | 1. 责任制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发,100% 覆盖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所有岗位,明确供水保障、排水防涝专项安全职责、考核标准;每季度开展 1 次责任制考核,有考核记录、奖惩凭证,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考核覆盖率 100%;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 1 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汛期每月召开 1 次防汛专题会议,有会议纪要、签到表,履职记录完整可追溯2.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必须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2% 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最低不少于 2 人;100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专职安全员,不得兼职;安全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证书在有效期内3. 制度体系 100% 覆盖制水、管网运维、抢修、排水防涝、水质管控等全环节,操作规程 100% 覆盖所有设备、岗位、作业环节;现场抽查岗位人员,100% 熟知本岗位制度与操作规程,无违规作业记录4. 安全生产投入按不低于上年度营业收入 1% 的比例足额提取,专项用于安全防护、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台账齐全;完成水厂、管网、泵站全场景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绘制风险四色分布图,管控措施 100% 落实到岗到人;建立隐患排查台账,一般隐患整改完成率 100%,整改时限不超过 30 天;★重大隐患 24 小时内上报住建、应急部门,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五落实”,整改完成率 100%,未整改完成前一律采取管控措施5.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分类归档,100% 涵盖责任制、制度、培训、检查、应急、事故等全流程资料,可追溯 | |
| 25 | 1. 取水水源地安全防护、日常巡查与管控情况2. 制水工艺全流程安全运行与合规管控情况3. 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日常检测与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4. 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达标情况5. 涉水产品合规性与全流程管控情况6. 二次供水设施安全运维与水质管控情况 | 1. 《城镇供水条例》第 14、19、20、21、22、23 条 2.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2009)第 3-8 章 | . 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制水工艺各环节运行稳定,设备完好率≥95%,严格按规范控制工艺参数,★无擅自停用、更改制水工艺、违规投加药剂的情况3. 具备与供水规模匹配的水质检测实验室,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规定,每日开展常规 9 项检测,每月开展 42 项常规指标检测,每半年开展 106 项全项检测,检测报告齐全,无漏检项;在线监测设备 24 小时正常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住建、卫健部门,数据传输率≥98%,无篡改、伪造数据情况4. ★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水质 100% 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要求,管网水、末梢水每月抽检不少于 2 个点位,无水质超标项,近 12 个月无水质安全责任事故5. 所用净水剂、消毒剂等涉水产品均具备合规卫生许可批件,采购、验收、储存、领用、使用全流程台账齐全,账物相符率 100%,符合国家卫生标准6. 运营的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清洗消毒,清洗后开展水质检测,检测报告合格;运维记录、清洗消毒记录 100% 齐全;设施防护到位,无水质污染、二次加压失控风险 |
木垒县住建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6-06-30 20:07:56
来源:木垒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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