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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01 18:50:52 来源:木垒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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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清单
检查事项法律依据检查标准
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取得相应的出境/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照行为;经营业务范围与许可内容完全一致,无超范围经营行为
证照登记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变更登记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证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完全一致,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后,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部门完成备案
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等证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相关证照悬挂在营业场所入口、前台等显著位置,清晰可辨,无遮挡、污损情况
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否按规定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银行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单在有效期内,投保范围符合规定;质量保证金足额存入、增存、补足,或提交了符合要求的银行担保,无违规挪用、提取保证金行为
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是否按规定完成备案,是否超范围经营《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分社、服务网点已按规定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分社、服务网点经营活动未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无违规独立开展旅游业务行为
是否与旅游者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合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与所有旅游者均签订了规范的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内容完整载明了旅行社信息、旅游行程、交通住宿餐饮服务标准、团费、违约责任等法定事项,无霸王条款、虚假约定等违规内容
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是否存在强迫购物、强制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无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旅游产品的行为;无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行为,无通过购物回扣、另行付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发布的旅游产品、旅游宣传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旅游产品、宣传信息内容真实、准确,无夸大宣传、虚假承诺、误导性表述,无违规使用绝对化用语、虚假案例等行为
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是否对供应商的资质、服务能力进行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所有合作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供应商均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持有有效证件的导游、领队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领队证的人员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为所有旅游团队安排了持有有效导游证/领队证的人员全程陪同,无安排未取得相关证件的人员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的行为
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足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存在要求导游垫付费用、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已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按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无要求导游垫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向导游收取押金/人头费等违规行为
是否建立完善的旅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对旅游者进行安全告知和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已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完善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向旅游者充分告知旅游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履行了专项安全告知义务
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等行为,是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条对出入境旅游团队全程规范管理,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等行为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无隐瞒、迟报行为
是否按规定妥善保存旅游合同、行程单、接待计划、财务凭证等经营资料,是否按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旅游合同、行程单、接待计划、财务凭证等经营资料完整、规范,保存期限符合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无迟报、瞒报、虚报行为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是否存在违规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九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行为;无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无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社名义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