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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6-07-01 18:54:01 来源:木垒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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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行政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清单
检查事项法律依据检查标准
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证照行为
证照登记的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证照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完全一致,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相关证照和标志悬挂在营业场所入口、前台等显著位置,清晰可辨
营业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时经营现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无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严格落实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对所有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登记,无无证上网、持他人证件上网、虚假登记等行为
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是否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保存期内无修改、删除行为,数据可正常调取查看
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是否及时制止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建立完善的场内巡查制度,配备专职巡查人员,对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无放任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是否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对疑似未成年人的上网人员严格核查身份证件
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仅经营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网络游戏,无经营非网络游戏、非法网络游戏的行为
是否安装并正常运行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擅自停止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国家规定的互联网安全管理系统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无擅自停止实施、卸载、修改系统的行为,系统功能完整有效
是否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违法有害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无传播、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有害信息的行为,对上网消费者的此类行为及时制止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