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木垒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2.禁养区相关术语和定义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附件1: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
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木政办发〔2017〕42号)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5.村庄环境整洁及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自治区、昌吉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文件;木垒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等。
2.相关技术规范。HJ/T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二、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术语定义
1.“人口聚集区”是指县城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居民集中居住区及经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人口集中区域;
2.“生态敏感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水源涵养区、湿地保护区及其他依法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3.“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4.禁养区、限养区具体边界范围以国土空间规划图、水源保护区划定成果及依法公布的行政区划图为准。
(二)保护范围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历史遗迹等区域;
2.有效保护县城、城镇人口、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点以及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3.着力预防主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保护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5.核心景观区禁止开发的区域、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禁养区的界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方案实施前合法建成的现有养殖场,不强制搬迁,纳入限期整改管理,持续督促完善防疫、环保设施,最终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关闭或搬迁,并按规定予以适当补偿;散养户由所在乡镇负责要求规范养殖,消除养殖污染与异味扰民问题。
1.木垒县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缘起500米以内区域;
2.各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缘起500米以内区域;
3.县域内已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河流、水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生态敏感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外缘起500米以内区域;
4.交通沿线畜禽养殖管控要求:一是严控公路建筑控制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高速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二是实行布局引导与风险评估。依据2022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不再设置交通干线强制防疫距离。结合我县实际设定布局参考距离:高速、国道500米,省道300米,县道200米。该标准仅作为规划引导,不作为项目准入法定硬性门槛。三是建立设施补强准入机制。新建项目达不到参考距离的,须配套隔离围墙、洗消、粪污密闭储存、除臭、绿化隔离等设施,经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风险评估,风险可控后方可建设。四是妥善处置存量养殖场。方案实施前合法建成的现有养殖场,不强制搬迁,纳入限养区管理,持续督促完善防疫、环保设施。五是规范散养管理。散养户不适用上述参考距离,重点落实防疫及粪污资源化利用,管控养殖异味;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限养区的界定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的区域。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缘起500-1000米以内区域;
2.各乡镇建成区及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缘起500-1000米以内区域;
3.县域内已划定水源地保护区,河流、水库、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范围内,生态敏感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设定的禁养区外缘起500-1000米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居民集中居住区限养范围内,由《村规民约》规范管理本村居民的庭院养殖范围。
三、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及日常管理;监督养殖主体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开展养殖技术指导和培训。
(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及日常管理相关工作;依法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县林草局:负责草原、森林、湿地等生态区域的养殖管控;核定草畜平衡指标,监督划区轮牧、休牧、禁牧制度落实;依法查处破坏草原植被的养殖行为。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养殖设施用地审批;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行为。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禁养区限养区的日常巡查、现场管控;组织实施现有养殖主体的清退、搬迁;建立养殖主体动态台账,实行网格化管理。
(六)水利、交通、文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交通干线、旅游景区、文物历史遗迹等区域的养殖管控,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七)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林草等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巡查、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重大违法违规养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深刻认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是治理畜禽污染的重大举措,是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发展,构建良好生态的重要保障,是全面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具体体现。
(二)深入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的目的、要求、范围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对重新确定的禁养区边界进行排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养区内违规从事畜禽养殖,否则,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三)分类管控。禁养区禁止规模化养殖与专业户养殖,散养严格按照村规民约执行;限养区严格管控养殖规模、数量与污染物排放。
(四)分类整改与退出机制。对禁养区范围内现有畜禽养殖主体,应依法分类实施整改、搬迁或关闭。对能够整改达标的,限期完成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对不符合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限期搬迁或关闭;搬迁、关闭过程中,应依法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五)规范执法程序。各相关部门在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监督管理过程中,应依法履行调查、告知、整改、处罚等程序。发现违法养殖行为的,应当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措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县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因法律法规、规划调整等需动态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木垒县分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木政办发〔2017〕42号)予以作废,被本方案替换。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变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变化或公共利益需要,对禁养区、限养区进行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意见;依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后的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2:
禁养区相关术语和定义
畜 禽: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传统畜禽:17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银狐、北极狐、貉)
畜禽禁养区: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场(专业户)。
限养区:指除“禁养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在“限养区”进行畜禽养殖活动,不允许随便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服从总量控制、区域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规模化养殖场指达到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规定规模、需备案的养殖场,具体数量要求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绵羊山羊200只以上,肉鸡10000只以上,兔5000只以上,肉鸭10000只以上,鸽10000只以上,鹅5000只以上,火鸡500只以上,珍珠鸡1500只以上,鹌鹑20000只以上,番鸭、绿头鸭10000只以上,鸵鸟100只以上,鸸鹋200只以上。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牦牛200头,驼50峰以上,驴300头以上,蛋鸡、蛋鸭2000只以上,鹌鹑40000只以上,梅花鹿、马鹿、驯鹿5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介于散养户与规模养殖场之间,以经营为目的、有一定规模、需满足防疫与粪污处理要求,但无需按规模场备案。
畜禽散养户:零星饲养、以提供自家食用、乳用或役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城镇居民区:(又称居民聚集区、人口集中区域):指城镇居民集中居住、人口密度较高、以生活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村规民约》规范管理庭院养殖参考值:羊≤20只;生猪≤5头;家禽(鸡、鸭、鹅等)≤50只;牛、马、驴、骆驼≤2头/峰/匹,仅限以提供自家食用、乳用或役用,严禁任何经营、销售、代养、寄养。管理要求:必须配套简易粪污收集、堆肥还田设施,做到无乱排、无异味、不扰民;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