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木垒县2026年帮扶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木垒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木垒县2026年帮扶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31日
附件:
木垒县2026年帮扶小额信贷财政贴息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2026年自治区小额信贷政策调整要求,平稳完成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向帮扶小额信贷政策衔接,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精准助力乡村振兴、防范返贫风险,根据新疆金融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兵团财政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帮扶小额信贷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新金监发〔2026〕2号)精神,坚持精准到户、专款专用、规范流程、严控风险原则,简化办事流程、压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撬动产业发展、带动群众增收的作用。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圆满完成后,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调整优化为“帮扶小额信贷”,现结合木垒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核心政策要点
(一)支持对象。帮扶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
(二)贷款金额。10万元(含)以下。
(三)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四)贷款利率。鼓励银行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和管理成本、贷款户的信用评级和还款能力以及财政贴息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担保方式。免担保。
(六)贴息方式。中央财政贴息:承担贷款利率的70%,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自治区财政贴息:承担贷款利率的20%,贴息上限不超过1个百分点。县级财政贴息:县级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在中央和自治区贴息部分之外承担5%利息补贴。农户自担利息:剩余5%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
(七)风险补偿机制。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落实风险补偿政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八)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帮扶人口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九)贷款条件。申请人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真实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有劳动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资金应用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的产业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
二、做好续贷展期管理
对帮扶人口接续融资需求,经办银行要依法合规审慎评估,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办理续贷或展期。帮扶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过渡期内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后到期的,符合帮扶小额信贷条件且此前未续贷或展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按《通知》执行。针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符合帮扶小额信贷申请条件的贷款户,在贷款到期前经其主动申请,经办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以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符合帮扶小额信贷申请条件的贷款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1年期以内(含)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期(不含)到3年期的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帮扶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三、稳妥处置逾期贷款
各经办银行机构要落实信贷风险防控处置的主体责任,积极争取县委、政府支持,加强与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等基层组织力量协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稳妥做好贷款风险防控、清收处置等工作。
四、落实贷款贴息政策
帮扶小额信贷利息采取“中央与地方分级补贴+农户自担”的方式,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帮扶小额信贷的贴息继续实行按季结息,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机构。
五、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共享
乡(镇)党委、政府统筹协调,积极组织村“两委”、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全面开展小额信贷政策入户宣讲活动。重点宣传新政策下支持对象、贷款额度、贴息政策的变化内容,确保有劳动技能和融资需求的帮扶人口对政策应知尽知,并加强帮扶人口开展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按需向县财政局及经办银行机构提供动态调整名单,按季度监测帮扶小额信贷开展情况,并与县财政局共享相关信息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