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木垒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办法》已经木垒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27日
木垒县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新农建〔2019〕299号)、《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暂行办法》(新农建〔202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验收管护实施办法》(新政办〔202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组织实施,明确管护主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与管护经费。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项目通过州级竣工验收后,应当在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建立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建设项目资产移交及管护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台账,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定位,按照国务院《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要求,严禁历年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项目区土地出现撂荒现象,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出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第五条 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完成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各类工程均应列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
(一)土地平整工程。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溉与排水的需要而采取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二)灌溉和排水工程。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所修建的田间水利设施,包括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高效节水等田间灌溉工程、排水工程及管护用房等配套设施。
(三)田间道路工程。为农田耕作、农业物资运输等农业生产活动所修建的交通设施。包括田间路(机耕路)和生产路。
(四)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为保障农田生产安全、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防止或减少农田污染和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农田林网、岸坡防护和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措施,包括输电线路、变压器及配电箱配套设施等。
(六)农业科技应用推广工程。为提高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建立耕地质量监测、“四情”监测、水肥一体化智能设备等配套设施。
(七)其他应纳入管护范围的建设内容。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作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情况;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采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得受益农民代表同意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第八条农田管网、出地桩、电磁阀等设施,质保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超出质保期,因人为破坏、损毁、偷盗造成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施损坏的,按规定从各级管护经费中统筹安排修复。
第三章管护模式及内容
第九条 管护模式需结合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具体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专业组织管护模式。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受益农户通过成立管护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形式,对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护,建立“乡镇主导、村协同、组参与”的网格化管护体系,或探索“一长三员”管护机制,明确网格长、监督员、管护员职责,也可引入第三方专业管护公司,由村委会安排专人日常巡查上报问题,接受乡镇、村和群众监督,让管护工作有章可循、高效落地。
(二)专兼职管护员管护模式。村委会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将建成后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管护范围(包括农业工程、水利工程、输配电工程、林业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等)、管护内容(含巡查、维护、保养、环境监测等)、管护期、报酬、职责张榜公布,聘用管护员,并参照包含管护任务、权利义务等条款的规范合同范本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员履行管护职责,并接受受益群众和乡镇、村监督。
(三)预交管护履约保证金模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该模式仅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包含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经营主体,在高标准农田承包年度期初,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管护履约保证金条款,开展高标准农田设施管护管理。年末由乡、村两级开展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管护达标的,予以退还管护履约保证金,下一年度继续承包的,管护履约保证金可滚动结转至下一承包年度。管护不达标的,要求承包户限期开展维护维修,经复查验收合格后,再予以退还管护履约保证金。
(四)其他管护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情况下,拓展管护渠道。可依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也可结合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政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等其他方式进行管护,保障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效益,助力提升宜机化水平、增加农民收益。
各管护模式均要安排专兼职管护员。专兼职管护员需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的布局和现状,明确管护范围包含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桥涵等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建立管护台账,开展常态化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填写巡查管护记录并报作为村级管护主体的村民委员会及上级管护主体,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此外,村级管护员需具备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且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可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统一审核确定后,再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专兼职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工程设施损毁,现场发现有损毁现象,立即向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报告,要求修复或赔偿。
第十一条专兼职管护员巡查发现有其他重大破损现象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村民委员会和管护主体,按有关规定进行修复和处理。
第四章 管护要求及标准
第十二条工程管护标准及具体要求:
(一)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无坑洼,微小坑洞及时修补,道路无杂物、垃圾堆放,对损坏路面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村民委员会。保持道路畅通,路牌标志完好无损。
(二)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确保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首年造林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能发挥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的作用。
(三)灌溉和排水工程。对工程设施定期检查,确保输水工程、沉砂池、闸阀井、排水井、管护用房等设施完好无损,保证正常运行。定期清除路边、沉砂池内及四周杂草,保护沉砂池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沉砂池安全使用。
(四)其他设备。对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杀虫灯、虫情测报仪、墒情监测设备等专用设施的运行状况开展巡查,如发现损坏或运行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安排维修。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及使用要求:
财政预算管护经费、高标准农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净结余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经营主体缴纳的管护履约保证金四类。
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专项用于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公益性农田设施的日常养护、零星维修和直接运维支出,重点保障田间道路、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输电线路、变压器等公共设施运维。具体涵盖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维修材料费、小型机具使用费、设施保险费、信息化运维费、第三方专业管护服务费、技术指导费等合规直接支出。
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可由管护主体结合田间运维实际,依规自主管理、合理统筹使用。
经营主体缴纳的管护履约保证金属于非财政资金,属于担保性质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利息归缴费人所有,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村民公开保证金收支情况,明确退还时限。
第十四条经营主体管护经费规定
管护主体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其专属使用设施的管护经费原则上由经营主体自行解决。财政管护经费重点保障全域公共性、公益性农田设施管护,不用于经营主体专属设施运维。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红线
管护经费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福利、招待费、差旅费;不得购置车辆、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得用于工程大修、重建、改扩建等项目建设类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其他经费缺口。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来源的管护经费实行专账核算、据实报账、公开公示、全程监管,按照“乡镇申报、部门审核、财政核拨、规范使用”流程执行。所有支出必须留存合规票据、工程量清单、验收资料、前后对比影像等佐证材料,做到账实相符、全程可溯。当年结余管护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管护资金来源为历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净结余资金、县财政自筹资金、经营主体缴纳的管护履约保证金、本级村集体自筹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护协议等规定,依法管理经营,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
第十八条 管护责任单位乡镇应于每年度组织人员对高标准农田所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核查,并按时上报本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为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管护原则,因管护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管护不到位,造成管护责任区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应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已制定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办法,每年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县财政局加强对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的指导,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严厉打击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以及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