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标准 | 备注 |
| 1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修正)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内容符合法规要求,贴合单位经营实际;各项制度在服务岗位全面落实,岗位职责明确到人,保安员熟知本岗位制度要求;针对突发治安事件、火灾、群体性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强,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记录、影像资料完整归档;保安员全部持证上岗,无无证上岗、超期未年审上岗的情形;保安员招录前完成背景审查,无招录不符合法定条件人员的行为;保安员服装、保安服务标志、执勤装备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服装、装备管理台账,统一管理、规范使用;无违规出借、出租、出售保安服装、服务标志、装备的行为,无超范围、超场景使用保安标志的情形。 | |
| 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齐全有效,经营范围与许可范围一致;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完成经营备案,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无出租出借资质、无证超范围经营行为。 严格落实上网人员一人一证实名核验登记,做到人证相符,无无证上网、冒用他人证件上网行为;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实名登记系统、身份证核验设备正常运行,登记数据备份留存不少于 60 日,无擅自修改、删改登记数据行为。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责任人员;严禁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传播违法有害信息,严禁为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便利条件。 按规定安装全覆盖营业场所关键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无监控盲区,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90 日,无擅自关闭、修改、删除监控录像行为;按规定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严禁从业人员协助他人逃避实名登记管理、为未成年人上网提供便利;无违规设置赌博机、超时经营、违规售卖违禁物品等行为,按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资质、举报电话等信息。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无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行为;针对投诉举报、检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建立长效整改管控机制。 不得阻碍、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无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4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 第八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 营业执照齐全有效,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一致,无超范围、无证经营行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已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完成特种行业备案,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及时更新备案信息,个体工商户无违规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备案资质行为。 严格落实收购登记制度,对所有收购废旧金属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收购物品名称、数量、来源、收购时间等内容,做到一物一登、一人一登,信息完整规范;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逐笔核实出售单位资质、物品来源证明,无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收购台账真实完整,与实际收购情况一致,留存时间不少于 1 年,无虚报、瞒报、漏报行为。 严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赃物、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专用器材、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经营场所出入口、收银台、收购区域、货物存放区域等关键部位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无监控盲区;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90 日,无擅自关闭、修改、删除监控录像行为。 按规定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检测维护并留存完整记录;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无堵塞、锁闭行为;门窗、货物仓库、收银台等重点部位防盗防破坏设施到位,有效防范治安风险。 未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违规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无沿街流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行为;未与盗窃、销赃违法犯罪分子勾结,未为盗窃、销赃人员提供窝点、运输、销售等便利条件。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台账,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及时处置、按时反馈,留存完整调查整改材料;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无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行为;针对共性问题建立长效整改管控机制。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赃物核查、案件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台账、监控录像、从业人员信息等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无阻碍、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行为,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
| 5 | 对旅馆治安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根据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第一款: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第一款: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六条第二款: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 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齐全有效,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一致,无超范围、无证经营行为;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完成治安备案,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的行为。 严格落实住宿旅客一人一证实名核验登记制度,做到人证相符,无无证入住、冒用他人证件入住的行为;对来访人员按规定规范登记,严禁无证件人员进入客房;实名登记系统正常运行,登记数据完整规范,留存时间不少于 1 年,无擅自修改、删改登记数据的行为。 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通道、电梯、停车场等关键部位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无监控盲区;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90 日,无擅自关闭、修改、删除监控录像的行为;按规定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检测维护并留存完整记录,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无堵塞、锁闭行为;客房门窗、防盗链等安防设施完好,前台、财务室等重点部位防盗防破坏设施到位。 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岗位责任、访客登记、值班巡查、违禁物品检查等制度,明确各岗位治安责任,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火灾、突发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演练并留存完整记录;落实 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无脱岗、空岗行为;严禁在旅馆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可疑情况、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业人员已完成背景审查,无录用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为,从业人员信息已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实名登记、应急处置专项培训,留存完整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要求和岗位规范;严禁从业人员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通风报信,严禁协助他人逃避实名登记管理。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住宿须知、禁止行为等信息;建立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台账,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及时处置、闭环管理;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无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案件调查、逃犯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台账、监控录像、从业人员信息等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阻碍、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
| 7 | 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公安部令第103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 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齐全有效,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一致,无超范围、无证经营行为;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完成治安备案,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及经营资质的行为。 严格落实入场人员实名核验登记制度,做到人证相符,无无证入场、冒用他人证件入场的行为;歌舞娱乐场所严禁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严禁接纳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 / 限入标志,无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 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通道、电梯、包厢、游艺区域、停车场等关键部位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无监控盲区;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 90 日,无擅自关闭、修改、删除监控录像的行为;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门窗设置透明可视区域,无违规设置隔断、内锁、单向透视玻璃的行为;按规定配备安检设备、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检测维护并留存完整记录,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无堵塞、锁闭行为;财务室、设备间等重点部位防盗防破坏设施到位。 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岗位责任、值班巡查、违禁物品检查、可疑情况报告等制度,明确各岗位治安责任,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火灾、突发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 2 次应急演练并留存完整记录;落实 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在岗在位,熟练掌握应急处置流程,无脱岗、空岗行为;严禁在经营场所内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禁物品、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从业人员信息已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持证上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实名登记、应急处置专项培训,留存完整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规要求和岗位规范;严禁从业人员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通风报信,严禁协助他人逃避实名登记管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严格遵守经营时限规定,无超时经营行为;严禁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游艺设备,严禁违规兑换现金、有价证券;严禁播放、表演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曲目、节目;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举报电话、禁止行为、营业时间等信息。 建立投诉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反馈台账,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及时处置、闭环管理;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到位,无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屡改屡犯的行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检查、案件调查、逃犯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台账、监控录像、从业人员信息等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得阻碍、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木垒县公安局行政检查事项标准
发布时间:2026-06-30 19:07:18
来源:木垒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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