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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发改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6-06-30 19:24:13 来源:木垒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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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检查方式合格不合格不涉及此项备注
4发展改革委一、对全权限内电力安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任务。
2、电网运行、电力设备、电力可靠性、电力技术安全管理等任务。
3、加强工程源头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
4、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强化大面积停电防范和应急处置、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内容。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六条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
现场
二、对权限内天然气管道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1、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对管道规划、建设、运行中涉及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处理,本部门难以协调处理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2、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管道企业负有保护管道、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义务;在管道沿线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规定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应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保障管道安全。
3、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管道安全。
4、依法主管油气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1、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6、8、25、50、52、53条
2、《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新安[2017]10号)
现场
三、职责范围内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2.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效水平、主要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承诺消费、能耗在线平台接入、能耗计量设备等情况;
3.监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4.监察节能验收落实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6.其他应当监察的内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开展节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就同一检查事项重复进行检查。
现场
四、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一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