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木垒县对口援疆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木垒县对口援疆项目管理办法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6日
附件:
木垒县对口援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漳州市、南平市对口支援木垒县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第十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福建省对口支援昌吉州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漳州市分指挥部、南平市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漳州市、南平市在木垒县的援疆项目建设工作。木垒县援疆办作为木垒县人民政府受援方组织机构,加强与两市分指的对接与沟通,全力配合两市分指开展援疆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援疆项目视同为政府投资类项目,适用于《政府投资条例》。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资金、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援疆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援疆项目高效、安全、正常运行。
第五条 援疆项目分为固投类建设项目和非固投类项目。
固投类项目均为“交支票工程”,以木垒县为主组织项目实施。漳州分指、南平分指负责核定各自援疆资金拨付申请,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监督检查援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援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非固投类项目是指除工程建设项目外,为木垒县提供专项帮扶的项目,主要包括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产业支援带动就业、文化教育支援、干部人才交流培训与合作等领域项目。
第二章 援疆项目规划
第六条 对口援疆五年规划项目由分指会同木垒县援疆办共同提出初稿,经县援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审议稿,依次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分别报福建省援疆前方指挥部及昌吉州援疆办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
规划项目不得随意更改,五年规划中期可依据上级要求进行微调。调整方案由分指会同木垒县援疆办共同提出,审批程序同规划项目审批流程。
第七条 规划项目要全面落实两个80%,即:80%用于民生,80%用于县及以下基层。
第八条 计划资金有结余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福建省发改委相关要求,在五年规划编制或规划中期评估时统筹安排援疆项目,由分指会同县援疆办共同提出使用方案,同规划项目或中期调整方案一并审批。
第三章 固投类项目管理
第九条 年度固投类建设项目计划由县援疆办依据五年规划提出建设方案,报县援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后,由漳州、南平分指和援疆办分别上报对口部门。
第十条 固投类项目实行可研审查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由县援疆办委托具有评审资质的专业评审机构审查后方可批复。
第十一条 援疆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政府投资审批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固投类项目进行审批,并按要求办理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水土保持等手续。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固投类项目须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和昌吉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经县援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福建省对口援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并向县援疆办提供印证资料。县援疆办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申拨金额,并由分管县领导审核通过后,提交分指审批拨付。
第十九条 固投类项目业主单位按月向漳州和南平分指、县援疆办报送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完成情况等。县援疆办对固投类项目实行月调度制度,并定期向木垒县委、政府和分指汇报项目进度。
第二十条 固投类项目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予以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非固投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固投类项目实行年度储备机制,由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需求申请,于当年2月底前报县援疆办;分指会同县援疆办共同协商、充分论证后,形成年度计划项目储备库,提交县援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年度计划项目储备库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实际需求调整的,由分指会同县援疆办协商提出调整方案,提交县援疆工作联席会研究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非固投类项目重点向固投类建设项目执行较好、能够按时完成竣工验收的乡镇和单位倾斜;对实施固投类建设项目存在执行较差和竣工验收率低等情况的乡镇和单位,不予安排或降低额度安排当年非固投类项目。
第二十三条 非固投类项目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包含责任单位、实施内容、工作要求、责任分工、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非固投类项目必须为纳入年度计划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由分指与县援疆办联合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当年非固投类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非固投类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形式等。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形式的,必须提请分指指挥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变更后的实施方案需分别报分指、县援疆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非固投类项目实施单位未按原定时间实施项目,或未履行变更手续而更改项目内容、实施地点、实施形式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援疆资金。
第二十七条 非固投类项目实行“预付资金”机制,实施方案批准后,可拨付援疆资金计划支持额度的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分指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经分指指挥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拨款审批单,按程序拨付资金;项目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向分指申请拨付计划支持额度的剩余部分,审批程序同上;结算金额小于计划支持额度时,按结算金额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 非固投类项目的验收,由分指组织,会同县援疆办和相关单位进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援疆办、分指、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按照职责,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固投类、非固投类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应自觉接受纪委监委、住建、审计等相关部门的专项督查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项目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由此引发的工程质量不达标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经查实,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并追究项目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资金拨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材料,必做原件留存、规范归档;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保存、相互印证,坚决杜绝“先实施、后补手续”等程序瑕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援疆办、分指和各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援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援疆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借、挤占、截留和挪用援疆资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实施,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援疆资金;
(二)私自拆借、挤占、截留和挪用援疆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或对实施规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固投类项目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援疆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木垒县人民政府审议后,发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木垒县援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漳州市分指、南平市分指对口支援木垒县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援疆项目实施标准等遇有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政策、新办法时,按其新政策、新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木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5印发的《木垒县对口支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木县政办发〔202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