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9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含兵团)殡葬服务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殡仪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和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和包装)、骨灰寄存、遗体清洗、墓穴挖坑等6项基本服务,调整规范后的全区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规范殡仪延伸服务和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管理
各地、州、市和兵团各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在成本监审(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做好政策解读。各地、州、市制定的相关收费政策需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兵团各师(市)制定的相关收费政策需抄报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
三、加强殡葬其他服务收费行为监管
民政部门要健全殡葬管理体制机制,严格规范服务标准,推动构建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对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建立服务清单目录,严格控制服务数量,明确服务内容。督促指导殡葬服务机构规范和公开殡葬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落实价格承诺和公示制度,实行清单外无收费项目,遏制殡葬服务市场乱收费现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涉及殡葬行业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之前文件如有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最新文件为准。
附件:自治区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抄送: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 2025年7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