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XX
住所(住址):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
联系电话:XX 其他联系方式: XX
联系地址:XX
2021年5月4日,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XX对面平房内,面积为23平米,现场摆放和面机一台、操作案板一个、油锅一个,用于制作批发油饼,店内从业人员一人,当事人无法提供健康证、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无销售票据,无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当场对制作工具进行了查封(详见:木县市监财清[2021]21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八张,2021年5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五家购买油饼信息的事实。
本局依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木县市监处告[2021]21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2.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管理局或者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