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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罚[2021]29号
发布时间:2021-07-14 11:57:00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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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住所(住址):XX

负责人、经营者: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

联系电话: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

2021年5月20日,我局接到天津中石化悦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信称:木垒县大石头乡中国石化加油站对面的XX商店有大批销售假冒该公司“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严重侵犯该公司合法权益及扰乱市场。2021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正在营业的店检查发现,该店库房中摆放的9桶疆供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车用尿素液(净含量:20kg,生产商:天津悦泰海龙石化有限公司,合格2021/4/22),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以上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9桶柴油车尾气处理液依法进行了扣押(详见:木县市监财清[2021]29号)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拍摄照片3张。2021年6月1日,当事人提供了2021年5月3日购进该批产品证明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购进“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共9桶,每桶进价26元,合计234元,无违法所得。2021年6月8日,我局向天津中石化悦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所经营得产品照片及《关于鉴定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真伪的函》,2021年6月17日,我局收到该公司《鉴别报告》称,当事人经营的9桶“疆供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标识标签印有该公司第14509231号注册商标,产品外观以及标识标签位置、用色与该公司产品高度相仿,足以混淆消费者试听,经该公司鉴别后确认上述产品非该公司,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5月3日证明复印件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经营“悦泰海龙”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的事实;

4.执法人员提取了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并经营的产品外观及标签标识位置、用色与该公司产品高度相仿,但非该公司产品的事实。

本局依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木县市监处告[2021]29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详见:木县市监财清[2021]29号);

3.免于罚款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管理局或者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