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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罚[2021]34号
发布时间:2021-08-31 12:20:48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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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住址):XXXX

负责人、经营者: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XXXX

2021年6月14日,因“美团APP”入网商家菜品标注的主料与实际不符,当事人未对入网商家经营行为及时进行监测,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美团APP”进行线上检查时,入网商家“如意砂锅椒麻鸡店”菜品中包含椒麻鸡、饮料,而商家资质信息公示栏《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及预包装食品的许可项目。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拍摄平台截图4张。2021年6月28日,当事人提供了整改报告1份,2021年8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

通过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现查明:当事人未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

3.执法人员在现场拍摄的平台截图照片四张、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如意砂锅椒麻鸡店线上销售的菜品类别未经许可,当事人未对商家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事实。

本局依照行政处罚相关程序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木县市监处告[2021]3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50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市场管理局或者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