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木县市监罚(2022)43号 | 木垒县创新源涂料厂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和生产销售伪造环境认证标志的环保腻子粉产品案 | 杨淑香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和生产销售伪造环境认证标志的环保腻子粉产品和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1.没收环保腻子粉产品80袋,没收违法所得118.4元; 2.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处货值金额9%的罚款316.26元(3514元×9%=316.26元); 3. 生产销售伪造环境认证标志的环保腻子粉产品,处货值金额0.7倍罚款945元(1350.0元×0.7倍=945元); 4.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处以罚款300元。罚没款合计:1679.66元。 |
2022.06.27 | 自主履行 | 2022.06.27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木县市监罚(2022)46号 | 木垒县梅芳三元店销售失效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和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 | 王永芳 | 销售失效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和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1.对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口罩,没收违法所得49.5元,并处失效一次性口罩货值金额(165.0元)0.6倍的罚款99元; 2.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的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玩具,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货值金额(325.0元)3倍的罚款975元; 罚没款合计:1168.5元。 |
2022.07.05 | 自主履行 | 2022.07.05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木县市监罚(2022)48号 | 木垒县赚一点百货店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 | 谢麟 | 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1. 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共31件; 2.没收违法所得61元; 3.并处货值金额(290元)3倍的罚款870元; 罚没款合计:931元。 |
2022.07.20 | 自主履行 | 2022.07.20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木县市监罚(2022)50号 | 木垒县千优良品山城国际店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 | 戴婉 | 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1. 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并处货值金额555元; 罚没款合计:585元。 |
2022.07.19 | 自主履行 | 2022.07.19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木县市监罚(2022)51号 | 木垒糖宝三元店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 | 王永芳 | 无法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儿童玩具产品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 1. 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共61件; 2.处货值金额(601.0元)3倍的罚款1803元。 罚没款合计:1803元整。 |
2022.07.05 | 自主履行 | 2022.07.05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木县市监罚(2022)52号 | 木垒县鼎富超市经营过期食品 | 陈红光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处以罚款5500元。 |
2022.08.03 | 自主履行 | 2022.08.04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木县市监罚(2022)56号 | 满力克·满哈孜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满力克·满哈孜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 2022.06.28 | 自主履行 | 2022.06.28 |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