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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12 15:58:21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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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号№: 2023X-J-SP18986检验报告,称木垒冶氏早餐店2023-06-18制作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冶氏早餐店经营的油条

(一)2023年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2023年6月18日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检。2023年6月30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号№: 2023X-J-SP18986检验报告,称木垒冶氏早餐店2023-06-18制作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18日现场制售被抽检的不合格油条共计2kg,销售价20元/kg,其中1kg被依法抽检、1kg向顾客销售。当事人制作油条使用的原料为面粉和食品添加剂泡打粉、油条膨松剂、面包膨松剂,制作流程在干面粉里加入食品添加剂泡打粉、油条膨松剂、面包膨松剂,加入鸡蛋、食用植物油进行搅拌,然后加水揉面粉,最后再切条油炸。当事人使用添加剂时未进行计算、称量,而是根据经验分别抓取添加到面粉中。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该案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023年7月13日,本局将当事人违法线索依法移交木垒县公安局,2023年7月27日,我局收到《木垒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木公(森)不立字〔2022〕2号),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执法人员认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一)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四)当事人的违法生产经营规模、涉案区域范围、涉案物品的多寡与风险性、涉案品种监管的宽严、涉案金额的大小等;(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六)当事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是否具有身体或经济特殊情况;(七)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果后主动排查不合格原因并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我局未接到其他不良反应,也未造成重大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8000元;罚没款合计:804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木垒冶氏早餐店经营的油条经抽检不合格,于2023年7月3日排查导致不合格原因,从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格进行称量方面进行排查整改。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