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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16 18:14:40 来源:木垒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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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7日,我局接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XZJC230204-FC4157检验报告,称木垒县麦丹劳饼屋2023-06-22制作的麻花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县麦丹劳饼屋经营的麻花

(一)2023年7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3年6月22日制作的麻花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3年7月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3年6月22日制作的麻花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麻花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提供了检验报告(№: XZJC230204-FC4157)。当事人2023年6月22日现场制售被抽检的不合格麻花共计4kg,销售价26元/kg,其中1kg被依法抽检、3kg向顾客销售。当事人制作麻花使用的原料为面粉、鸡蛋、黄油、白砂糖、“无铝害”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制作时按照麻花配方在和面工艺中添加了“白矾”,致使制作的麻花成品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该案货值金额104元,违法所得104元。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执法人员认为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铝含量超标会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将该案依法移送木垒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木垒县公安局立案告知书。

(二)木垒县麦丹劳饼屋经营的麻花经抽检不合格,于2023年7月27日排查导致不合格原因,从严格使用食品添加剂方面进行排查整改。我局于2023年8月3日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整改完毕。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