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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3 12:55:29 来源: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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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83133344230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生态西路立人佳苑小区正门                             

法定代表人: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

联系电话:xx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生态西路立人佳苑小区正门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2部电梯(编号:梯11新BL00356(23)、梯11新BL00357(23)),现场未发现电梯安全管理人员陈伟春,在木垒县立人佳苑小区11号楼三单元电梯内,执法人员连续按报警电话,无人接听。电梯轿厢内乘梯须知显示:使用单位木垒县立人佳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救援电话xx、维保单位乌鲁木齐君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维修电话:xx、安全管理员:陈伟春、联系电话:xx。电梯内贴有96333电梯应急救援提示牌,执法人员现场扫描提示牌二维码显示:电梯符合使用要求、基础信息电梯编号:092703、设备代码:31106523282023080533、使用登记证:梯11新BL00357(23)、制造单位安徽菲茵特电梯有限公司使用单位、新疆薪鑫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备地址:木垒县立人佳苑11#楼三单元、检验信息检验机构:昌吉回族自治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本次检验日期:2024年7月3日、下次检验日期:2027年7月、检验结论:合格,电梯内未发现电梯检验标志。执法人员在办公室查阅电梯安全管理资料,1.电梯安全管理员聘用协议书显示:兹有我单位立人佳苑物业聘xx为我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本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截至。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显示:兹任命陈伟春为我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电梯管理工作、2023年3月1日。3.电梯操作人员证件复印件显示:姓名陈伟春、证件编号:652328197203050030、发证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代号:A。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新BL00357(23)、设备使用地点木垒县立人佳苑11#楼三单元、发证日期:2025年08月28日;编号:梯11新BL00356(23)、设备使用地点木垒县立人佳苑11#楼四单元、发证日期:2023年08月28日。

执法人员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下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木县市特令〔2024〕第64号),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上交整改报告及相应印证资料。

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两张,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拍摄乘梯须知照片一份,96333公示牌照片一份、96333扫描截图两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复印件一份,电梯安全管理员聘用协议书复件一份,电梯操作人员证件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两份。

2024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日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2部电梯,原安全管理员已于2024年2月28日离岗,未续签聘用协议。经核查,当事人使用电梯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造成轿厢内未张贴电梯检验标志和报警电话无人接听,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两张,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拍摄乘梯须知照片一份,96333公示牌照片一份、96333扫描截图两张,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复印件一份,电梯安全管理员聘用协议书复件一份,电梯操作人员证件复印件一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梯未按规定配备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事实;

4.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整改完毕的事实。

2025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木县市监罚告〔2024〕1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木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木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