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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木县市监处罚〔2025〕5号
发布时间:2025-06-03 11:23:21 来源: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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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木垒县德龙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8MA789LR80P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迎宾路【217】幢103号                          

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   

联系电话: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昌吉州木垒县迎宾路【217】幢103号

2025年02月25日执法人员接到12345投诉举报单后对木垒县德龙商店进行核查,在该店北侧百货区货架从上至下第3层看到6盒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净含量:180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云妆20160015、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分别写有:397906 B06 20270105 A、397907 B06 20270105 A、397910 B06 20270105 A、398211 B06 20270105 A、202856 B16 20260405 A、202857 B16 20260405 A)商品标签零售价格32元。执法人员现场联系生产商,向生产商描述产品外包装信息、商品生产批号和特征后,经生产商初步判断上述产品为侵权假冒产品。因当事人经营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对上述上述6盒云南白药牙膏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木县市监强制〔2025〕5号)及《财务清单》(木县市监物〔2025〕5号)。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1份,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产品照片4张。

2025年2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木县市监限提〔2025〕5号)。当事人未能在七日内提供材料。

2025年2月26日,我局委托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云南白药牙膏协助辨认。

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辨认报告,辨认结论为:协助辨认的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

2025年3月5日,对当事人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2月份,当事人购进了云南白药牙膏一包/12盒,至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1盒云南白药牙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6盒云南白药牙膏(留兰香型)、销售价32元/盒。经生产厂家辨认上述产品系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产品货值金额384元,因当事人未对商品进行销售台账,称自用2盒、销售4盒,故对已销售4盒违法所得为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2.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辨认报告1份,证明:上述商品侵犯注册商标的事实。

4.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拍摄现场检查照片2张、产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5年4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木县市监罚告〔202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提交整改报告、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整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责令当事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6盒;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3.罚款500元;

罚没款合计516元。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