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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6-18 11:43:06 来源: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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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4年5月9日,我局接到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XZJC250014-GFD5594检验报告,称木垒县小龙果蔬店2025年4月6日从木垒县拜强水果超市购进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县小龙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案

2025年4月6日,当事人从木垒县拜强水果超市按每件75元的价格购进香蕉2件(每件11公斤),零售价格8元/公斤,2025年4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5年4月6日购进的香蕉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3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以上两项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购进的22公斤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3.22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本案认定该批香蕉货值金额196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