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5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领取任务,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编号NO:250508DB0041、NO:250508DB0042两份检验报告,称2025年5月6日从老邸蔬菜店内抽检的生姜、豇豆经抽样检验,生姜噻虫胺项目、豇豆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木垒县老邸蔬菜店经营生姜、豇豆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2025年5月4日,当事人从奇台购进生姜10公斤,零售价格10元/公斤,购进豇豆8公斤,零售价格8元/公斤。2025年5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对当事人购进的生姜、豇豆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1.1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豇豆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23200.39-2016,豇豆检验项目噻虫嗪、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3、实测值0.7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20769-2008,以上两项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购进的生姜10公斤、豇豆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生姜6.5公斤、豇豆4.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本案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生姜、豇豆货值金额164元。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应当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及具体情节,考虑到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木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